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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7月31日,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详细介绍了修改的主要内容。
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总队长罗强介绍,新修改的《条例》分六章,包括总则、水域治安防范、水域治安信息化管理、水域治安监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四十三条,新增了建立溺水防范、水上应急搜救等机制。
新《条例》就建立政府、学校、家庭齐抓共管的溺水防范机制作了明确规定。明确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学校和新闻媒体具有防溺水警示宣传教育的责任;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危险公共水域范围。新《条例》规定,水域巡防人员对无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劝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属地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
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立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导,公安、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水域应急搜救联动联防机制,全面提升水上应急救援能力。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在水域举办一千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前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公安机关应当对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承办者未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在加强水上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监管方面,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体育主管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相关协会应当加强对游泳、皮划艇、摩托艇、浆板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以加强对水上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监管。
新修改制定的《条例》删除了关于外地港籍船舶和本市港籍船舶从业人员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规定。新《条例》实施后,外地港籍船舶和本市港籍船舶从业人员不再需要向靠泊港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依托相关部门之间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收集掌握外地港籍船舶和本市港籍船舶从业人员信息,以满足水域治安管理的需求。
为了保障船舶正常航行和作业,新《条例》规定,禁止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禁止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机舱及其他限制进入舱室。
同时,新《条例》规定,禁止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客运船舶兜售商品;禁止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禁止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在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禁止在江河洪峰期间进行漂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记者 李亚 实习生 蒋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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