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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微资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演变过程

来源:个人图书馆-virn    时间:2023-07-05 09:40:39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变化和认识程度的加深,马克思不断修正他之前的法哲学观点,使其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哲学体系。同时,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深入也从他不同时期的著作中体现出来,在这些著作中,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经历了逐步的演变。马克思法哲学的转变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早期法哲学唯心主义阶段

法哲学唯心主义阶段是马克思法哲学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发展伴随着不断吸取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的法哲学理论和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他们的观点,对他们的观点进行批判吸收。与此同时,对自己的法哲学思想进行反省、不断创新,最终从唯心主义法哲学观中脱离出来,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法哲学理论。

马克思在大学学习法律的经历为他的早期法哲学思想积累了理论基础。不难发现,此时的马克思深受康德的影响。在当时的德国法学界,康德法学思想和黑格尔法学思想占据了主要地位,但马克思不喜欢黑格尔“离奇古怪的调子”反而对康德、费希特富有浪漫主义的理想世界观抱有极大的兴趣。康德法哲学思想的特点是理性自由主义,他的思想充满了对自由的渴求和对人的歌颂。马克思受康德的影响,也极其推崇自由。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应有”与“现有”严重的对立,是康德法哲学思想的特点,这种对立体现为对理想境界的憧憬。在柏林大学学习的这段时间里,马克思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法哲学体系的构建中。此时的马克思认为,现代法的核心是罗马法,建立法哲学体系的基本做法是从现代法中引申出自己的基本原则,并将这些原则贯彻到罗马法中去,从而体现新时代的法律精神。

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研究,马克思逐渐形成了初步的法哲学体系,并想要用这个体系覆盖所有法的范畴。这一体系分为法的形而上学和法哲学两个部分。但在写了三百张以后,马克思发现这个体系和现实社会大相径庭,是个法学的“畸形儿”。唯心主义中现有和应有的矛盾对立就是错误的根源。马克思发现,他之前的法哲学体系与社会实际完全脱离,变成了一种虚幻的东西。

如果按照康德“应有”和“现有”对立的原则,实体和形式是应当沿着各自方向发展的,然而马克思得出的结果却不是按照既定的设定出现。按照这一原则,形式和内容也是如此,两者都变成了空洞的东西。马克思认为自己只是把材料作了表面的区别,但是“法的精神和真理消失了”。

在私法研究中,马克思看到了“全部体系的虚假”,康德的法哲学理论在实际应用中与马克思原先的理论设想南辕北辙,马克思意识到没有哲学他就无法前进。在认识到自己法哲学思想体系的错误之处后,马克思开始重新审视康德的思想,吸取康德思想中的正确部分,同时他的认知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此时马克思开始从现实社会中去寻找思想的起源。

马克思开始重新拜读黑格尔的著作,在此过程中,马克思发现他之前体系的“尾”是黑格尔体系的“首”黑格尔直接以社会客观存在为开端来构建其法哲学体系。此时的马克思认识到,“随意分割对象来研究对象的做法是错误的,而应该从对象发展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对象本身。”借助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马克思突破了自己旧的法哲学体系的桎梏。马克思开始用自己的方式对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加以改造,来确立自己的法哲学体系。

《博士论文》到《莱茵报》时期法哲学思想的转变

从 1839年开始,马克思开始着手以古希腊哲学思想以及伊壁鸠鲁为主要研究对象写作自己的博士论文一《德漠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以下简称《博论文》),马克恩写作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论证意志的自由属性。德谋克利特指出任何物理现象全部产生于必然性,从而怀疑感性认识的正确性以至于否认自由。他认为,“必然性是命运,是法,是天意,是世界的创造者。”

他将偶然性从现实社会里面去除,认为事物都是被必然性支配的。与之完全相反,伊壁鸠鲁把主体和客体割裂开来,将人与环境相对立,抽象地议论自由的问题,他思想的基本特征在于求得自我意识的安宁,把感性认识作为检验认识的标准,必然性却是不存在的。马克思认同伊壁鸠鲁维护自由的观点,但他不认同伊壁鸠鲁只看到偶然性、忽视客观现实存在的观点,认为这样会导致绝对自由观。

同时,马克思认为,不能抽象地理解自由、研究自由问题,不仅要着眼于自由本身,还不能脱离自我意识所依附的定在和必然性。真正的自由,不只蕴藏在个人的内心宁静之中,也同时蕴含于人的社会交往过程中。马克思借原子论阐发了独有的理性自由观,它以自我意识为主体,对人凭借自己力量获得自由给予肯定,自由是对现实世界的扬弃。

它否定了宿命论和绝对自由观,具有深刻意义。但同时,原子的世界和现实世界不同,自我意识的自由不能停留在原子运动层面,而必须在现实世界中实现,自由需要现实化,马克思将如何推进理性自由观的具体化呢?

此时的马克思在对国家与法律关系的叙述中,有着强烈的理性主义基调1841 年,新的书报检查令在德国出台。这个新法令极具迷惑性,它披着自由主义的外壳,实质上却是为实行思想上的专制而开辟渠道。马克思察觉到了这个法令的真实意图一一通过新法令的颁发,使公众的目光转移并集中到书报检察官身上,由他们来承担过错及公众的指责,掩盖制度的客观缺点,从而保全普鲁士王国封建专制制度本身。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写道,“检查令规定对书报的检查不可以阻碍人们对于真理的严肃探讨,”而这个探讨的重点却不是真理的内容,即从一开始就使探讨脱离了真理,如此一来,法律所强调的根本不是真理,而是所谓的“严肃和谦逊”。书报检查令以严格控制形式的方式牢牢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自由,它在对报刊旧的限制以外又加上了新的限制。

书报检查令不是以人的行为而是将人的思想作为评判的标准。马克思认为,“只有人做出具体的行为时,他的行为才可以让法律来评价。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其本身不属于法律规约范围之内,人的思想也是自由的,同样不受法律的制约,人的行为才是受法律约束和支配的对象。”

然而,书报检查令将处罚范围扩充到了人的思想领域。因此书报检查令实质上是对人的自由的禁锢以及个人名声的羞辱。人的性格特质因为其思想的自由一一所谓“坏”的思想而遭受到了鄙夷和批判,甚至还要受到惩罚。“而行使这一惩罚的法律却不是由公民产生的,而是政党之间为了相互斗争而产生的统治阶级的强权法律。”

书报检查令侵犯了公民享有的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平等的权利,它是对少数人利益的维护,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而已,只有专制主义的拥护者才会认为政府的命令即真理。所以,书报检查令的颁布才是剥夺了出版的自由,它的出台是特权被披上合法的外衣、公然地挑衅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历史法学派是十八世纪的“轻精神”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产生,反映出当时德国社会内部深刻的矛盾。马克思极其不赞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的反理性主义思想,在其《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一书中驳斥了胡果“实证主义怀疑论”,捍卫了启蒙运动以来的理性主义思想。胡果曲解了康德的思想,他认为,人类无法认清现实客观存在,所以只要有非客观实在物存在,就是有效的。在马克思看来,“胡果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怀疑主义者,他不承认事物的必然性和理性,在胡果眼中,实证的事物都是不符合理性的。”

胡果试图证明各项社会制度都不符合理性,而胡果这种反对理性的态度并非其偶然的个性,而是历史法学派一以贯之的做法。马克思认为,胡果的论据是非实证且非批判的,“在胡果眼中,只要是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具有权威性的、不可质疑的。”@马克思认为胡果对现实存在异常乖顺,却对思想不屑一顾,仅仅在否认现实存在产生的意识时才认为自己是无比正确的。

所以,马克思认为历史法学派就是“轻桃”精神的显现。马克思对胡果的反理性主义法学观也展开了驳斥。胡果认为人在法律上的唯一特征即其动物本性,不自由完全不会改变不自由的人的动物本性和理性本性,奴隶制从肉体和理性方面来看都是可行的,甚至可以看作是一种暂时的法。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合乎理性的本质批判胡果的庸俗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把法当作动物法,而不是人类适用的法。胡果还指出私法毫无存在的必要,服从官府是神圣的、道义上的责任,这种思想彻底剥夺了人的自由以及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权利。马克思指出胡果在哲学上是“十足的怀疑论者”,在政治上维护旧的政治制度,在法律上反对建立先进的法律系统,却极力维护“专横和暴力的法”。

马克思以历史、辩证的观点对胡果的反理性主义进行批判,抨击其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保守思想。马克思揭露说:“有个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一-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一一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因此,这个法的历史学派本身如果不是德国历史的产物,那它就是杜撰了德国的历史。”

马克思“苦恼的疑问”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后期,愈发关注了现实生活。与当时德国社会现实充分接触的过程中,他开始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思想产生怀疑。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书中,马克思提到当时德国民众因为贫困而捡拾树枝的行为遭到了当局的严酷惩处。不仅如此,莱茵省议会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罪范围内,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马克思对省议会的这一举动感到困惑。

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接触到“物质利益”问题,他认识到现实的立法正在被私人利益所控制。马克思认为,省议会之所以致力于保护林木所有者的权益、并制定法律,是因为他们是是统治阶级,决定着议会的工作,省议会是他们用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省议会以林木所有者的利益为根本原则,不惜一切代价,彻底无视平民应有的权利。

利益知道用法可以产生有害后果以及给法抹黑,而另一方面它也会通过深入不法思想的深处来粉饰不法。“法在外部世界的坏人中间产生不良的后果,而不法却发源于颁布关于不法行为的法令的高尚人物内心的良好动机。”而这两者的共同点在于,法在他们眼中不具有独立性,法只是他们实现权利的具体手段而已具有极大的蒙蔽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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