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超过申请期限的,不能再就同一事由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资料图】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单位申请行政复议需要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或被申请人不作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原件);
6.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7.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找法网提醒您,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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